1.在采购程序设计中强化采购人的权利责任
本标准设计的程序规则中,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全面强化采购人的权利:
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允许采购人自行决定评审办法、自行决定聘请专家的方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自行决定中标人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等。
在各种非招标采购方法中,供应商不足3家,能否开展采购活动由采购人决定等。
2.在程序设计中,通过公开性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
为防止采购人权力滥用,本标准通过强化公开性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
在公告环节对重要项目要求在网站公布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定专家名单和理由在网上公示或公告;
在确定非第一候选人成交时通过公告或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单源直接采购中要求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做完整记录。
本标准设计的采购方式的程序全部要求做到“需求公开、规则公开和结果公开”,依照国资委的要求实现公开采购。